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阅读:
- [ 08-26]《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9月10日起施行
- [ 08-26]《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9月10日起施行
- [ 08-24]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三审
- [ 08-24]厦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三审
- [ 08-23]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进入三审
- [ 08-21]厦门海沧推出“文明迎宾 环保同行”垃圾分类活动
- [ 08-21]“爱家净家·分类先行”—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 [ 08-15]乐海社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讲座活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