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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