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相关法规摘录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租赁自行车等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照规定限制其投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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