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集美区检察院大力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用司法温暖传递法治力量 “非常感谢检察官,你们的帮助缓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当被害人家属邹某从集美区检察院检察长彭明武手中接过20万元救助金时,感激得连连致谢。 邹某来厦门务工20多年,是两个孩子的母亲。2016年12月,邹某的两个儿子在集美被杨某、洪某等多人无故殴打,大儿子重伤一级、一级伤残(植物人),至今仍昏迷不醒;小儿子重伤一级、十级伤残。一家人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虽然犯罪嫌疑人都被逮捕,但却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致邹某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为了救治两个孩子,邹某把老家的房子卖了,还举家借债。 面对沉重的家庭负担和巨额的医药费,走投无路的邹某来到了集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邹某耐心细致地讲解国家有关司法救助政策及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并到医院探望邹某的两个儿子,还送去慰问品。最终,在检察官的帮忙指导下,邹某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并拿到了救助金。 这是集美区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的一个缩影! 发放救助金 用司法温暖传递法治力量 司法救助是一项民生工程,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不仅关系到涉案人员的根本利益,也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近年来,集美区检察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大力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成立司法救助案件专项小组,多管齐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涉检信访生活困难群众依法及时得到救助,用司法温暖传递法治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统计,今年以来,集美区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件8人,共计发放救助金74万元。这是我市检察机关在一年内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最多、救助人数最多、发放金额最多的司法救助活动。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8款救助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集美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施《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过程中,集美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司法救助案件专项小组,由检察长彭明武担任组长,亲自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坚持“解决问题到位、说服教育到位、困难帮扶到位、依法处理到位”的原则,通过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询问案件经过、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方式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在日常评查公诉案件中,通过查询统一业务系统、查阅案卷材料、听取承办人意见等方式获取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信息,经详细调查后将其作为司法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主动救助 加强人文关怀 情系百姓,始终保持司法救助工作的主动性。集美区检察院司法救助小组注重在日常办理案件中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了解情况,并逐一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申请人及时给予救助,做到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救助的转变。 在办理丘某某司法救助案时,检察长彭明武了解到,丘某某丈夫廖某、孩子以及婆婆因车祸死亡,公公廖某某又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靠低保为生,且丘某某怀孕在身,生活非常困难。彭明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当场表示一定会尽快办理司法救助,同时指示承办人对丘某某的精神状况加以关注,专门到其所在社区调查走访,针对其思想状况与其谈心,逐渐打开她的心结,帮助其以正面、积极和乐观的心态面对今后的生活。 严格把关 规范救助程序 “由于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集美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关后,既做到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又确保规范执法到位。如果不符合条件,一律不得救助。 在王某某的刑事申诉案中,王某某7岁儿子在其工作附近的鱼塘溺水死亡,因证据问题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了不立案处理,王某某遂向检察院申诉并申请司法救助,案件承办人在接访王某某过程中初步确定其为司法救助对象,但在随后的深入调查走访中,发现相关单位曾以“救助金”名义向其及家人发放过救助款20余万元。按相关规定,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不再进行救助。检察机关由此取消了王某某司法救助对象资格。案件承办人通过向其解释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法理和条文,以及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使王某某理解了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并表示不再上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