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须经审批,不可任性。 厦门晚报讯(记者 谢雨真图/陈立新)从本月开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不能再任性了,否则将会被处罚。记者从市市政园林局了解到,《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已出台,12月1日起施行,涵盖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审批事项、管线保护、路面修复和其他监管工作等内容。从多个方面对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监管工作进行细化,加强管控。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定》中的“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规定》,不管是挖掘还是占用城市道路,均需经道路权属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按道路权属范围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及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同时应当立即向道路路权责任单位报告,道路路权责任单位逐级上报相关的管理部门。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的正常工作日24小时内,按规定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手续。 涉及挖掘(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挖破长度超过100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宜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以减少对市容及交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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