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詹文)昨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创建诚信社会,政府部门要带头示范,对于部门的失信行为,法规要有明确惩戒措施。 高级别诚信行为可激励 草案规定,守信有激励,失信会惩戒,并有具体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失信必须要惩戒,但守信不应有额外奖励,因为诚实守信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并且大多数人大多数时候都是守信的,如此庞大的群体,如何奖励得过来?如果奖励得不到兑现,就变成了另一种失信。但也有组成人员认为,就像文明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诚信的培养也需要一个过程,在诚信社会的创建初期,可以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不过,可以对诚信行为进行分级,普通的诚信行为不进行额外奖励,如不闯红灯、不抢占他人座位、及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但高级别的诚信行为则可激励,比如道德楷模、几十年如一日践守诺言。 大多数组成人员对后一观点表示认可,认为必须明确一个信用清单。草案提出,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许多组成人员说,表述应该通俗易懂,什么行为是讲信用,什么是不讲信用,具体会有哪些惩罚,应当清晰明了地列出来,既让普通市民看得懂好遵守,也方便执行。信用清单以后还可以根据实践情况进行增补。 明确政府部门失信惩戒措施 一位组成人员又抛出新问题——谁来报送大家的守信和不守信行为?尽管草案有提到,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用信息,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但如果这些单位不作为、懒作为,没有报送,谁来监管?这个问题引起许多组成人员的共鸣,如果初始数据无法广泛、及时采集到,法规便会陷入操作难、执行难的困境。如果有关单位违反约定未及时报送,本身就是失信行为,失信须惩罚,那又该由谁来监督执行? 草案提到,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作为法人的政府部门也属于必须守信的主体,如果失信也会被罚。绝大多数组成人员认为,创建诚信社会,政府部门应当带头守信,率先垂范,作出榜样,比如对市民的承诺必须兑现、出台的各种惠民措施要落实、给予的优惠奖励要到位。有组成人员提出,要在法规中明确对政府部门失信的惩戒措施,以及执行、监管机构。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带头遵守诚信的各种规则、带头成为诚信的守护神,以此带动其他社会成员共守信用。 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规非常重要、意义重大,它的制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必须是一部有牙齿、可执行、管得住的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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