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侵犯名誉权案件
2019-08-20 07:10:00王晓萍 来源: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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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讨伐”租赁方,谁知被追责 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侵犯名誉权案件 海西晨报讯(见习记者 王晓萍 通讯员 海法宣)网络的快速发展,带来许多便于人们分享心情、记录生活的社交平台,然而因为这些社交平台的公开性,发表言论时,如果不多加注意,就有可能引发侵权。 上周,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两起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案件当事人皆因在社交平台上发表带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评价他人,被认定侵权了他人的名誉权。 在朋友圈里侮辱朋友 小明和小美都热衷于救助流浪动物,两人在厦门一救助流浪动物的义工团体相识,系朋友关系。去年5月,小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内容,配上了几张聊天记录的截图,指责小明在有女朋友的情况下,还与其他单身女孩暧昧。内容最后,小美还提出“求知情者一起转发”。 两人共同的朋友圈多数是一起救助流浪动物的义工朋友,包括小明的女朋友。小明称,小美发布的内容在他们的义工朋友圈内不断发酵,他的女朋友也因此提出了分手。小明认为,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并要求转发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对他造成极大的影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沧区人民法院查明,小美确实发布了相关信息,对此,法院认为,小美没有证据证明小明同时与其他女性暧昧,且即便存在这一情况,她也不应该用带有侮辱性的负面评价字眼在朋友圈里评价小明,并迟至庭审时才删除朋友圈的内容。法院认定,小美实施了对小明的人格侮辱、诽谤的行为,导致小明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判决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并赔偿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 连发博文“讨伐”租赁方 2017年11月,小宏和厦门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小宏向该公司承租海沧的一处房产,租赁期自2017年11月始,至2032年12月结束。在这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宏与该公司及其总经理小民产生经济纠纷。去年5月,小宏在新浪博客上连续发表了题为《我是否走进了现代黑店》《小民以欺诈行商》等文章,获得了近3000次浏览。小宏还将这些文章转发至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为此,小民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法院认为,小宏在未经司法认定又无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散布小民在商业运作上欺诈等言论,且内容中使用“以欺诈行商”“耍流氓”“坑害”等具有贬低性、侮辱性的词语,超出正当评价的范畴。网友的贬损性评论及浏览量,也足以证明小民的社会公众评价确实因此降低。 据此,法院认定,小宏的言论已构成对小民名誉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删除相关文章,在各平台上向小民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小民精神损害抚慰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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