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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挥海事审判职能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2023-10-24 09:12:20  作者: 黄琬钧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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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完善信息化诉讼服务

提高审判效率,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完善信息化诉讼服务

问:审判执行效率是涉诉企业最直观的司法体验。近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在全力提升审判执行效率上下足功夫、见到实效。下一步将如何继续提升民营企业司法获得感?

答:厦门海事法院将着力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平台作用,促进小微纠纷在纠纷前端和诉讼前期快速化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加快审判节奏,科学安排诉讼流程,加强举证指导,缩短管辖权异议审理周期和鉴定评估周期,提高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避免程序空转;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功能,压实长期未结案件清理责任,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企业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让民营企业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经营发展中。

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对涉及民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快立快移,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程序,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全实施时,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生产经营性财产保全时,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允许其继续使用,发挥被保全财产的生产性价值,防止减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一时陷入经营困局但仍有发展空间的民营企业,依法采用鼓励经营分期履行、“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等“放水养鱼”的执法措施,修复企业信用,盘活企业资产。

在完善信息化诉讼服务方面,厦门海事法院将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质效评估3.0版为导向,瞄准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进海事审判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对接全省法院统一平台建设升级,加快一网通办平台建设,着力抓好“推应用”工作,深化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保全、在线鉴定、在线送达等服务,持续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提供“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化诉讼服务,加快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提升民营企业司法获得感。

基本案情 

【案例1】

港航设备设施

抵押担保纠纷案

2012年12月14日,冠海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借款。借款到期后,因冠海公司未履行债务。中信银行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债权金额和抵押担保等事项。调解书对抵押物表述为:位于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官岐村华秋山东北侧1#、2#、3#船台岸线。2018年9月,中信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航钢公司。冠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向航钢公司送达《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案抵押物范围认定告知书》,对上述抵押物范围认定为: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华秋山东北侧1#、2#、3#船台岸线,不含1#、2#、3#船台。航钢公司对该抵押物范围认定提出异议,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抵押物应包含1#、2#、3#船台所有权及相应的岸线使用权。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办理抵押的材料已体现案涉船台被用于抵押,已产生抵押登记的公示效果,可以视为案涉1#、2#、3#船台已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应的抵押权已经设立。因案涉岸线经审批获准使用建造成船台,其使用范围已经固定,取得岸线使用权是合法使用船台的前提条件,应将船台所有权和岸线使用权看作一个整体。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处分或抵押,有利于相关涉海企业盘活该部分沿海资产,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本价值;允许港口岸线权利人在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已固定的前提下提前获得审批部门准许,并同港口岸线之上的船坞、船台等设施一并办理抵押登记进行抵押,即使造成后期港口岸线使用权被司法拍卖转让也并未影响相关行政审批统筹规划港口岸线资源的立法目的,不违背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据此,判决确认案涉1#、2#、3#船台及岸线使用权一并抵押,均属于本案抵押物范围。

一审宣判后,冠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中应将船台所有权和岸线使用权看作一个整体并确认案涉 1#、2#、3#船台及岸线使用权一并抵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完善岸线使用权制度 解决融资难问题

随着海洋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近年来海洋建设中的焦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岸线使用权制度,对实现岸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法院深度释法析理,阐述港口岸线使用权可以抵押,具有准物权属性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明确合法取得的港口岸线使用权在港口岸线附属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其使用范围已被固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押。

作为全国首个确认港口岸线使用权可抵押途径的判决,本案为实践中有关岸线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和借鉴,同时也对进一步规范岸线资源的资产开发和市场化利用给予有力的指引。案件促进了岸线资源的盘活及其与航运金融工具的对接,为助力民营企业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推进民营企业参与海洋开发建设和做大做优做强,促进海洋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基本案情 

【案例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

超期使用费纠纷系列案

2022年,福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作为原告,分别以海陆马士基亚洲有限公司、达飞亚洲轮船有限公司等国际知名航企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进口的货物冷链食品长时间处于海关和港口部门监管和检验检疫处理下,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非原告过错,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应由其承担,请求被告退回已收取的费用。该系列案件前后累计共548起,标的金额多数在10万元以下。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确立了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强制性措施的执行力度、持续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尽减损义务等因素,分时段灵活区分处理的裁判思路。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根据自愿原则开展调解,一方面对不能协调达成和解的,择取其中有代表性的个案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相关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结合裁判结果推动当事人协商和解。多数案件调解或撤诉结案,原告表示此类纠纷未来将自行协商处理,不再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坚持能动司法理念 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本案中,厦门海事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示范性裁判+调解”的做法,积极利用诉调对接平台加强调解、充分发挥个案裁判的示范效应,促成案涉系列小微纠纷在纠纷前端和诉讼前期快速化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着眼纠纷原因,聚焦所反映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研判、把脉问诊,强化司法指引,取得良好的成效:既依法维护了民企的合法权益,极大地减少了民企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让民营企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经营发展当中。而且通过明确相关规则,促进国际航运物流秩序规范,实现了从“审理一案”到“治理一片”,为民企进一步拓展国际经营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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