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立法“知识点”来了!
2021-08-19 09:32:2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揭晓经 我来说两句 |
近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与民生领域息息相关的多部法律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法律案中都有哪些重要“知识点”、将会破解哪些民生“关键事”?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 针对性更强 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技术的广泛使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备受瞩目。 与此前的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草案三审稿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又一次重大修改 1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这是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修改人口计生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此次的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的保障。 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现行法亟需修改完善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其中草案针对当前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审 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有组织犯罪开出“药方”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的黑恶势力甚至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规定。 家庭教育法草案进入二审 立法保障“双减”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草案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并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医师法草案进入三审 强化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医患冲突时有发生,为加强保障医师执业安全,医师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在此基础上,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同时,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草案详细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和诊疗活动等的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如果医师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法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文字:卢俊宇 设计:王晔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国人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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