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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廉洁从政法规“转正”
m.folksfolks.com 2010-03-10 17:4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我来说两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希贤认为,1997年制定试行准则,是因为当时我们党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从政、执政仍处于探索阶段,经过多年的认识、了解、把握,在实践中逐步明晰、逐步发现问题、把握规律,逐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这都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廉政准则》中诸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体现其修订既继承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传统,又增加了新的时代内容,同时,也是对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回应,紧扣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际,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与市场运行规则统一起来,这正是执政党摸索执政之道的又一进步。

李成言认为,《廉政准则》的深刻内涵还在于全面详细地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进行治理和规约。比如说《廉政准则》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在第八条中,《廉政准则》还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这样,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对于“身边人”腐败,《廉政准则》在第一章第五条中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责任编辑: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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