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zz.fjsen.com  2019-03-12 18:26:16  陈志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七:汽车贴膜假一赔三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9日消费者张先生来电投诉,称前天在漳州市芗城区某汽车驿站做汽车贴膜1880元,要求车行提供电子质保卡未果,其认为该贴膜是假的,车行只同意退款,张先生要求车行按承诺假一赔十,故请12315帮助处理。

【调处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芗城12315工作人员出勤至现场,经调查了解,车行承认其提供的汽车贴膜是从网上购买的,无法提供汽车贴膜是正品的相关证明资料。消费者张先生认为该贴膜是假的,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同时双方对是否存在承诺假一赔十也存在争议。经调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现场退还贴膜款1880元,并以三倍价款给以赔、补偿7120元,共计9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芗城12315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以无质量证明的网购汽车贴膜冒充正品贴膜,属于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

案例八:擅收物流落地费 315依法维权益

【案情简介】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消费者胡先生从山东省托运一批货物到龙海市九湖镇。办理托运手续时,发货方物流公司在托运单上清楚注明:应交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其它费用零。7月29日,胡先生凭领货单到龙海市九湖镇某物流公司要领货时,物流公司向消费者收取2000元托运费后,还要胡先生再交一笔150元的“落地费”。胡先生认为领货单据上清楚写着应交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其它费用零,于是对150元“落地费”这种乱收费行为难以接受。某物流公司称消费者应交的2000元运费是发货方物流公司所收,接收方物流没有什么受益,“落地费”就是货物运送到接收方物流后的装卸、提供仓库的费用,以消费者没交“落地费”为由不让其领货。

【调处过程及结果】龙海市九湖镇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接诉后,执法人员当即赶到现场,经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315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从山东托运货物,当地物流已按货运服务收费标准给予验收计费,并在托运领货单据上明晰:应交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其它费用零,就是表示当地物流已与消费者形成货运合同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其应付运费2000元已包括发货、收货双方运费、装卸费、仓管费,收货方物流在消费者领货环节收取“落地费”是随意提高物流运费,是乱收费行为,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315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现场调解下,物流经营者停止了收取“落地费”的错误行为,让消费者领回货物。

【案例评析】据了解,近几年来,有的物流公司擅自向客户收取“落地费”已成为物流业的“潜规则”,由此引发的物流服务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此,315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托运物品时,物流公司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客户要交哪些费用,客户按约定范围付费;如果物流公司和客户的合约中没有“落地费”,收货方物流却强行收取就涉嫌超出合同约定收费,客户可拒绝支付,并可向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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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陈惠华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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