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zz.fjsen.com  2019-03-12 18:26:16  陈志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三:健身美容培训班 交款容易退款难

【案情简介】龙海市消费者陈女士听信龙海某健身会所业务宣传后,于2018年8月8日报名交费12980元参加瑜伽健身培训,时间3个月90课时。陈女士参加8课时培训后,觉得每节课1小时的理论及培训效果差,于是向经营者提出终止培训,扣除已参加课时的学费后退还培训款,遭到经营者拒绝。陈女士在多次交涉未果之下走进龙海市12315投诉台要求讨个说法。

【调处过程及结果】龙海12315接诉后,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双方没有签定协议约定,没有明确达到何种标准,消费者有权根据培训情况,选择停止、退款或继续参加培训。某健身会所以“学员已交费、又已参加培训不能退费”为由拒绝退还培训费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9月10日龙海12315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陈女士终止参加培训,退还消费者培训费8000元。

【案例评析】近几年来,许多健身机构为了在激烈竞争中求取生存和谋取更多利益,纷纷打出预付式消费吸引消费者。可实际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承诺都能说到做到,现实中层出不穷的预付式消费投诉暴露了隐藏在优惠和承诺背后的各种“消费陷阱”。一些不良商家甚至预先精心设计“消费陷阱”,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消费频频被“卡”。为此,315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消费有陷阱,擦亮眼睛再交费。预付健身消费应选择到有资质的、正规的、信誉好的健身机构接受健身服务;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索取发票或信誉卡,必要时应与经营者签订服务质量合同,便于出现商家欺诈、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等情况时作为维权证据。

案例四:净水器质量问题屡修不好,退!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3日,漳州市芗城区连女士投诉,称其于去年年底在某家用电器店购买一套全屋净水设备,价格4万元(暂先支付3万元)。安装后发现水龙头出水浑浊,比没装净水器前更肮脏,疑是净水器存在质量问题。连女士多次与经营者交涉,现其要求退货,请芗城12315帮助处理。

【调处过程及结果】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到连女士家中查看了解情况,经现场测试,净水器流出的水呈铁锈红色。连女士表示,这台净水器在购买之后一直存在问题,售后方已上门维修了三次,但净水器均无法正常使用,此次已是售后方第四次上门维修。连女士不接受维修,要求撤机退款。因调解金额较大,工作人员与三方进行多次调解,分别针对退货、退款问题逐步展开。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售后服务机构在现场将净水设备及配件全部拆除,购货款3万元于2018年4月20日由被投诉人付清。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三)国家未做规定,经营者未明示不实行售后服务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半年之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12315工作人员认为,连女士安装的净水器维修三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撤机退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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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陈惠华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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