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7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陈旻 林姗 通讯员 沈法萱 文/图)
4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正式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5月2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生态环境审判庭的人事任免。这意味着我省生态司法助力“美丽福建”建设走进“升级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全介绍,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着眼大局,服务生态省建设积极有为,积极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守护福建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作出积极努力。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生态庭50个,专门合议庭15个,集中审理涉及森林、矿产、水土资源和大气、土地、水资源污染等与生态紧密联系的各类案件。2009年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728件,结案数年均增长10%。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与检察官等一起来到华安县对101亩公益林复绿补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A
“补种复绿”重塑绿水青山
“补种复绿给了我一个弥补错误的机会。”在长汀县策武镇李城村,邱华(化名)在重新焕发绿色生机的山场说道。经过3年的耕耘,她已经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补种复绿的任务。
2011年3月30日上午,邱华与村民到村里的山上扫墓,点了蜡烛插在墓碑前。不料蜡烛引燃了墓碑旁的杂草并蔓延到山上,引发了森林火灾。在现场扑救未果,邱华于次日畏罪潜逃到龙岩。经司法鉴定,林木过火面积为1460.5亩,损失林木总价值25万余元。
“如何处理,真难倒我们了。”长汀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生态庭庭长丘成发说,按照法律规定,邱华将被判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需要赔偿的金额至少25万元。
“首先,邱华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丘成发说,邱华家有五口人,年逾86岁的婆婆瘫痪在床、丈夫外出打工、女儿就读大学、儿子为初中生,邱华本人系文盲靠种田为生。
“其次,如果入狱三年,她的家庭怎么办?”丘成发说,尽管邱华自动交纳了扑火工资及缴纳部分造林款,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毕竟受损面积达到1460亩,如果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一定好;如果不适用缓刑,又会给这个家庭造成更大的经济困难,同时被害人的林木损失也无法得到补偿,被烧毁的山场如不及时补植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恢复。
“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以‘补种复绿’为代表的生态司法修复模式最具有现实意义。”丘成发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修复性司法,对部分破坏林木、矿产、水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通过补种林木、恢复植被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补种复绿”工作,即对一部分滥伐、盗伐林木和森林失火等毁林刑事案件,以“植树令”、“管护令”的方式,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或指定区域补种林木并看管护理,法院将被告人“补种复绿”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适用刑罚。
“既挽回其家庭面临离散的危险,又使生态植被得到较快的恢复,同时也弥补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真正达到判决一个人、恢复一片林、教育一批群众的法律效果。”丘成发说。
他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补种复绿”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过司法确认后,具备了强制执行力,这就克服了以往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后,被告人并未完全履行“补种复绿”协议、生态损失并未得到修复的弊端,真正让‘补种复绿’制度落到实处。
“这属于我们对生态刑事审判采用的‘三三机制’中的一环。‘三三机制’指的是‘庭前三调查’、‘判前三落实’、‘判后三督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祝昌霖介绍说,目前“三三机制”正在全省推广。
据统计,5年多来,全省共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500余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森林环境。
平和县人民法院五江之源生态巡回法庭法官正在五江之源之一的东溪源头对审理过的案件进行回访。
B
生态公益诉讼落地
“现在,这里和桃溪流域其他地方一样,都是流水清澈、空气清新。”近日,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代表陈科技,在检查东平镇太平村的港头地带后欣喜地说。而一年前,这里还是污水横流、臭味熏天,从生猪养殖场排出的污水直接就流进了永春人民的“母亲河”桃溪。
原本处在港头角落的生猪养猪场属于永春东平镇的居民李佑(化名)。几年前,他和几个村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就违章搭建猪圈养殖生猪,生猪存栏量最多时有上百头,养殖场未经处理直接排出的污水对周边环境卫生及桃溪水域造成了很大污染。
“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政府部门多次责令周边的养殖户限期搬迁,但李佑一直不被说服,拒不搬迁。”陈科技说,如何避免更大矛盾、有效地解决问题,永春法院为乡镇、政府部门提出了建议。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春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建国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尽管新民诉法施行后省内还没有裁判先例,但我们决定依法受理。”
经永春法院调查,“东平服务中心”是经依法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其登记的服务宗旨正是在永春东平境内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有关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2013年4月9日,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向永春法院提起了我省新民诉法施行后首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佑立即将养殖场搬离,并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侵害。
永春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立即与东平镇司法所、永春县环保局干部到现场进行勘查,并由环境监测站当场抽取污水进行检验。经检验,李佑的养殖场污水已严重违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考虑到养殖场是李佑的重要家庭经济来源,直接判决执行会影响李佑一家的生计,法官从污染环境危害、有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多次对李佑晓以利害,动员他自行搬迁。经多次做思想工作,李佑终于同意关闭该养殖场,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损害,并且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仅仅用了10多天就解决了这起争端,”陈科技说,2013年5月7日前,李佑已依约搬迁养殖场,排除了污染损害。
“像这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全省已审理了78件(新民诉法施行前已审理了一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祝昌霖介绍说。
他告诉记者,“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影响面广、意义重大,而且原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比如信息不对称导致取证较难、专业技术问题较难掌握等。”他说,对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会更注重保护诉讼双方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保证证据更充分、逻辑分析更严密、法律适用更准确;下一步,省高院会进一步加强对每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关注审判的每一个重要节点,更有效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古田法院林业车载巡回法庭日前深入宝峰村现场调解一起案件。
C
联动调解纠纷止于诉前
在南平市松溪县河东乡河东村与松源镇水南村相邻的林地上,已有100多亩的山林承包给了个人,种植起了红豆杉等珍贵树种。这一片山林,曾有30多年是两村村民争执不休的“无主”林地。
“1982年林业‘三定’时,我们和水南村因为约780亩的山地归属发生了争议,两村都组织村民上山抢种林木,还多次发生争吵斗殴、偷盗林木等事件。”河东村书记叶名峰告诉记者,30多年来,松溪县委、县政府多次组织专案组调停,都没有达成协议。
“1999年,水南村向松溪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将争议的林权判归其所有,但经我们审查,林权确权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双方争议仍然继续。”松溪法院生态庭庭长陈少文介绍说,2012年,松溪县开展“无讼”林区创建活动,首先将该纠纷的解决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为此,松溪法院和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深入林区实地勘察、了解历史原因。“2013年,由于村民用火不慎发生了小型火灾,双方村民在扑火过程中互相帮助、保护,火灾很快扑灭。”陈少文说,“这让我们找到了纠纷的调解契合点。在双方村民有了一定的互相信任之时,工作组的同志引导两村干部多做村民引导工作。工作人员利用晚上农休时间,十几次找村民谈心、探讨解决方案,分析争议林权,劝说双方尽早解决争端,以利于今后经营管护、实现山林的价值。”
经过工作组两个多月“背靠背”的启发引导,双方终于同意“面对面”的协商解决。2013年3月14日,在工作组的主持下,双方进行第一次面对面的调处,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断释明,双方终于达成初步调解意向。随后,两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讨论通过了调处方案。当天下午,双方确认了调处意见并签订了协议,根据地形的明显标志,确定水南村经营的山场东至和河东村经营的山场西至以大坑至岗顶防火路为界,双方今后按确定的范围经营管护。这起历时30多年的林权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2011年5月以来,我省诉前调解涉生态类纠纷3321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王成全介绍说,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林业、环保、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单位的协调联动,五年来各地联合制定100余份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强化工作合力,有效地促进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
记者手记>>>
今年3月,福建成为我国第一个获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4月,省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正式挂牌;5月,省高院制定出台《关于为加快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我省司法对于护航生态建设的探索从未停下。
生态司法追求的是法律、社会与生态效益的统一。采访中,这样的理念令人印象深刻,也贯穿于每一起生态环境相关的案件中。基于此,法院在审理生态案件时,不仅考虑公民、法人、国家的环境权益的保护,还考虑到了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基于此,当环境已经遭受破坏时,法院的裁决不仅仅为了惩处,更考虑到生态的恢复——“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大调解”等探索应运而生,“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模式逐渐形成。连续35年全国第一森林覆盖率、全国第一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美丽福建”证明了该模式的可行。
福建生态环境审判大事记
1.1982年,我省成立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
2.2000年3月,华安县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涉林案件“补种复绿”工作,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3.2008年5月,柘荣县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生态资源保护合议庭。
4.2008年12月,省法院下发《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范涉林纠纷中涉及民主议定原则等法律适用。
5.2009年3月,邵武市法院率先实行补植令、监管令。
6.2009年7月,柘荣县法院成立全国首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
7.2010年4月,永安市法院试行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公益补偿新机制,建立生态公益补偿基地,实行异地补种林木改善生态环境。
8.2010年5月,漳州市两级法院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
9.201 1年5月,省法院与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意见》,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在诉前、诉中、判后化解大量涉林矛盾纠纷。
10.201 1年9月,省法院下发《关于涉林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
11.2012年4月,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生态省建设大局。
12.2012年6月,省法院首次召开全省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
13.2012年6月,省法院首次发布生态审判十大案例。
14.2012年1 1月,漳州中院成立全国首个生态资源审判“碳汇”教育基地,倡导节能减排、呵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的理念。
15.2013年5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调研座谈会,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新岚提出坚持“绿色导向”“绿色转型”“绿色福利”“绿色发展”的生态司法“四绿”理念,进一步明确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思路举措和目标任务。
16.2013年5月,永春县法院审结永春县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诉李金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此案为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17.2014年4月16日,经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省法院林业审判庭正式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
18.2014年5月8日,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19.2014年5月14日,省法院建立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
20.2014年5月16日,省法院出台《关于为加快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