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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2015-03-18 15:17: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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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收寄快件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应当明确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保险业务,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二)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

(三)根据业务处理流程,及时准确将快件流转信息上传网络,并向用户提供电话或者网络等查询渠道,方便用户跟踪查询快件流转情况;

(四)快递企业收派员收寄和投递快件时应当统一穿着具有本企业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者胸卡。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征得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收。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可以委托连锁商业机构等第三方代办快件收投服务,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快件收投服务规范和快件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

验收过程中,发现快件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派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第十九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丢失。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保存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因快递企业逾期未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的申诉。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应当当场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是否与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用户拒绝验视或者拒绝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对快件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监控设备应当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

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快递企业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用于快件临时配载、装卸、理货、保管等内部配套作业的小型临时中转场所,且不对外开展现场收件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毁弃、倒卖、盗窃、私自开拆或者违法扣留用户快件;(二)非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定寄递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快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倒卖、盗窃、私自开拆或者违法扣留用户快件的;(四)非法出售用户快递服务信息的;

(五)其他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用户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处置快递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关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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