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十五条”鼓励专技人员创业 3年保留人事关系
2015-09-02 08:11:1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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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今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下海”创业将不再有后顾之忧。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享有社保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最多可获3万元补贴 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将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省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支持专技人员 从事科技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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