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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突出对台特色

2015-09-22 19:59:42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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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2日讯 (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拟设专章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同时拟突出借鉴台湾地区区域开发的有益经验,体现闽台合作元素。

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域。制定实验区条例,对进一步凸显平潭的开放开发效应和制度创新价值,加快推进平潭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有助于保障平潭的开放开发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也有助于拓展实验区先行先试的制度空间,更好地用法制思维、方式规范和促进两岸共同家园建设。

为了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草案)》专设“管理体制”一章,拟在第七条中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同时,为解决功能区定位问题,拟在《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区,结合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坚持扩大开放和突出对台特色的主线,在条文设置时一方面体现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也注重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在开放开发方面,既鼓励国内外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同时也突出借鉴台湾地区区域开发的有益经验,体现闽台合作元素。在社会建设方面,在实验区普遍性的社会建设范围之外,对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方面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拟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实验区规划与开发建设。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创新与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发建设”。对于实验区专项规划的编制,当地还可邀请台湾地区规划机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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