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规
2015-12-24 15:04:2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刘宝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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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统筹基金转移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 个人账户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 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我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部分人员须补缴费 《意见》对改革启动时间与实施时点不同的问题也进行了详解。改革启动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月数为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月数。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已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缴费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照我省实施办法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对已缴纳金额进行核算。 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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