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押金”不合法 商家应退还 消费者杨先生向泰宁县消委会反映,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轿车时,向经营者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并未被告知保险须在该公司缴付。后因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决定不在该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却不肯退还押金。 经营者辩称,所谓“保险押金”只是杨先生贷款购车的债权抵押形式,是为了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时,便可凭车贷证明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第十七条也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铺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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