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超标乱收费 侵害知情权 201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原平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核实,平潭县医院在2008年10月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向消费者(即患者)收取的数字化摄影(DR)胶片费用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格,经统计,多收取的金额总计达473320.24元。2015年1月21日,平潭区市场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求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详列清单,并出具收据。” 本案中,平潭县医院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超出政府的指导价收取胶片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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