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民生 > 正文

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15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016-03-14 08:08:5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医院超标乱收费 侵害知情权

201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原平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核实,平潭县医院在2008年10月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向消费者(即患者)收取的数字化摄影(DR)胶片费用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格,经统计,多收取的金额总计达473320.24元。2015年1月21日,平潭区市场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求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详列清单,并出具收据。”

本案中,平潭县医院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超出政府的指导价收取胶片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