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院墙被喷广告 连城县法院调解赔偿
2016-06-10 06:57:5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6月10日讯(福建日报罗立军) 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赔偿案,被告邓某擅自在原告私人院墙上喷涂广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据悉,2012年姚某经审批在连城县莲峰镇环城西路旁自建房屋一幢,并在周围用围墙拦护。邓某于去年8月承揽某公司的广告生意,今年3月1日未经姚某同意,擅自在姚某家围墙喷涂了户外广告。姚某发现后,即与邓某交涉,邓某认为围墙不是其住宅部分,不会造成影响。姚某不认可,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因修复院墙而造成的损失3000元。 经法官现场勘查,被告喷涂的广告在原告院墙上所占面积近18平方米,原告的院墙每刷新1平方米,就需要腻子粉、人工时费等直接支出60元,实际损失超过千元。该案经法官耐心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邓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姚某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100元。 |
相关阅读:
- [ 12-12]顾客送车来喷漆修车工偷开撞坏 经调解赔偿12万元
- [ 11-18]餐馆强制性多收消费者6元钱 经调解赔偿500元
- [ 04-10]厦门:结婚大闹洞房酒店窗帘被烧 工商调解赔偿200
- [ 11-20]速冻水饺居然藏有苍蝇 莆田工商调解赔偿200元
- [ 08-13]女子超市中暑倒地员工将其拖出 经调解赔偿600
- [ 07-24]经调解赔偿事宜确定 工程师遗体今日火化
- [ 12-17]仙游一快递公司递丢证件 工商所调解赔偿千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