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3个县(市)试行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
2018-04-01 07:44: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房小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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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3个县(市)试行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 前10名实施县(市)每年给予2000万~3000万元奖励 东南网4月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绿水青山的保护者将有更多获得感。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明确从今年起,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 针对当前生态保护资金分类补偿、分散使用方式,方案要求,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省级九个部门管理的与生态保护相关的20项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统筹整合,统筹后剩余的专项资金,省直相关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主要采取因素法并继续向实施县倾斜进行分配。同时,赋予实施县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自主权,支持实施县与本级资金捆绑使用,针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集中投入,综合治理。另外,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指标考核结果与补偿资金紧密联系,并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实现奖优罚劣,体现正向激励,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根据方案,实施县确定为23个县(市),分别为:三明市的泰宁县、大田县、建宁县、将乐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宁德市的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龙岩市的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泉州市的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南平市的武夷山市、浦城县、光泽县;福州市的永泰县;漳州市的华安县。据了解,这些县(市)是全省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根据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定位,其主要功能是保护生态。 实施县可拿到多少补偿?方案明确,根据上一年度指标考核结果,综合性补偿分为保持性补偿和提升性补偿两部分。保持性补偿以实施县年度获得的省级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专项资金的补助总额为基数,实施县如完成生态保护考核指标(100分),可全额获得补助总额;如未完成,则按一定比例相应扣减专项资金。提升性补偿则是实施县环境质量如得到提升(超过100分),根据提升分值,从统筹的专项资金中给予不同档次提升性补偿。分数前10名的实施县每年给予2000万~3000万元奖励,其他实施县给予1000万~1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将根据资金规模的加大而增加。 据了解,考核共设有11个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森林、空气、水质、污水垃圾处理、能耗等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数为100分,视为完成生态保护指标;分数少于100分,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超过100分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指标考核之外,实施县考核期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每发生一起,由主管部门按严重程度扣1~3分,最多可扣10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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