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据省财政厅消息,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我省财政、税务、人社、银监、证监、保监等6部门联合出台《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从四个方面推进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1.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统筹用好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同时,努力争取中央支持,将利息、股息等财产性收入纳入适用范围。 2.建立健全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支持省内银行主动参与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制度设计,开展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运营管理业务。引导纳税人指定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封闭运行,具有唯一性,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 同时,支持省内公募基金机构、商业银行做好产品设计储备,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银行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范围。 3.加快技术准备。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动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加强中保信平台与我省税务系统、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接,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登记、信息查询、税务稽核、业务监管等提供基础性服务。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收益、领取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保信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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