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10月起施行
2022-07-28 22:37:5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
东南网7月28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实习记者 薛元元)今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该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数字化系统科学助力动物防疫 省人民政府防疫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完善动物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畜禽从养殖到屠宰全流程监督。设区的市应当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建立散养畜禽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做好本辖区散养畜禽防疫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加强监督管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管理工作。 随意弃养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要罚款 记者了解到,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动物进场检查等级制度,经查证验物合格的,方可进厂。禽交易场所应建立安全清洗、消毒、休市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对交易场所进行每日清晰,每周消毒,并根据疫情防控需求进行休市。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依照执行。活畜禽交易场所(交易点)未执行清洗、消毒、休市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随意弃养犬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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