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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朱毓松)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正在制定中,公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据悉,《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印发执行后,近日,省公车改革办召开各设区市车改工作培训暨动员部署会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分别就车改政策进行了解读答疑,对下阶段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目前,福州市已完成了公车改革信息统计、节支率测算等工作,正在制定《福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

步行、骑车、乘公交、拼车 绿色出行在榕蔚然成风

  越来越多市民选择骑自行车出行。

福州新闻网12月2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谢星星 李夏薇/文叶义斌/摄)公车改革在即,出行方式又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记者昨日走上街头调查发现,绿色出行理念已在榕城悄然兴起,不同距离内,步行、骑车、乘公交、拼车等绿色出行方式被越来越多市民接受。

“拼车”出行成新风尚

随着节能减排意识的加强,“拼车”出行已经成了市民出行的新潮流。记者了解到,目前“拼车”使用较多的主要是上下班和长途路线。

近日,因新单位离家较远,市民林先生为方便上下班买了车。“听说我买了车,家住附近的同事都纷纷来‘拼车’。大家坐在一起、少开几辆车,说说笑笑地上下班,既免去了路上的烦闷,又减少了尾气排放。”林先生说,随着加入的“拼友”越来越多,他们开了一个微信群,“拼友圈”也越来越大。

除了通过熟人互相拼车,线上的拼车帮手也越来越多,拼车方式呈现多样化。记者发现,在手机软件、信息网站上,都能找到关于拼车的服务信息。熟人能拼车的路线毕竟有限,通过软件等方式,能给车主和有需求的市民牵线搭桥,让私家车减少空载情况,缓解堵情,更加绿色环保。


定制公交“非常方便”

比起普通公交车的拥挤和不定时,多家公交公司此前推出的定制公交为上班族提供了绿色出行新选择。“价格比普通公交车贵几元,但有座位又能按时发车,路程中只停几个站,上班非常方便。”在古三座上班的王齐家住金山,是闽运公司“金山—古三座”定制公交线路的忠实粉丝,“很多同事一起加入绿色出行的行列,有的同事甚至放弃了开车。”王齐告诉记者,相比每个月开车、停车等花费,定制公交能省好几百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福州首条定制公交线路“金山—古三座”开通后,“钱隆城—古三座”、“金山—软件园”等线路也陆续开通,今年初还新开通了由省体中心、仓山万达直达马尾高新园区的线路。“定制公交的客流量一直很稳定,未来会成为更多市民的出行选择。”一家公交企业负责人透露说,该公司目前已在做准备,待公车改革后,将陆续推出更多定制线路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

步行、骑行省心又健身

远距离可拼车、拼公交,近距离时,步行和骑行也成为榕城街头的一大绿色出行亮点。昨日17时30分左右,记者在古三座的便民自行车点看到,来借车骑行下班的市民不在少数。“自行车低碳环保零排放,还能锻炼身体,5公里内我都会骑车。”骑行爱好者李蜜告诉记者,现在福州主要地段都有设置便民自行车点,借车还车也十分方便,“如果出行距离在3公里以内,又不太赶时间,步行比骑车更好。”

“便民自行车已建成174座站点,164座已投入运营。”福州城市客运场站相关负责人说,4700辆自行车在各城区流通使用,五四路、五一路的站点因上班人群集中,使用量最大。据介绍,目前市民办卡量超4万张,日均借车量已突破10000次,总借车数超776万人次。按市民平均每次借车骑行4~5公里计算,公共便民自行车已累计行驶约3492万公里;以中等油耗机动车每公里碳排放量0.25千克标准计算,共减少碳排放约987吨。

“二期还将建设310座站点,预计年底将建成20座,计划明年全部建成。”该负责人透露,明年计划再投入约10000辆自行车。

 东南网1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漳州市公车改革将于明年上半年完成。昨日,导报记者从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省公车改革方案出炉,漳州市接下来将根据漳州实际情况,制订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根据近日出炉的《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采取总量控制原则保留车辆。其中,漳州市直单位按不超过140辆保留,漳州县(市、区)直各单位则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总计不超过40辆;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总计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0辆。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保留不超过2辆;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

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按照省里的方案,漳州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近日漳州将组织人员到省里参加培训,明年上半年漳州将完成公车改革任务。

《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印发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分层级分步骤有序推进,争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福州的公车改革进展如何?昨日记者获悉,我市正草拟全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

福州正拟总体方案

据了解,公车改革政策最重要的核心是两条:一是实物保障变货币补贴,二是改革后比改革前必须节约开支。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福州市公车改革正按照省里部署,有序进行中,目前福州已完成全市车辆信息各类数据统计,以及公车改革前后节支率的测算。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规定,正草拟全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将研究通过。

省里公车这样改革

《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明确省直机关(包括省纪委机关和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和省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方案鼓励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其他省直各单位 (含部门管理机构)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留1辆,51人至100人保留2辆,101人至150人保留3辆,151人至200人保留4辆,200人以上保留5辆。对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的部门,经核定后可多保留1至2辆应急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省直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省本级执法执勤单位保留车辆比例,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驻设区市的省垂管执法执勤单位不超过原编制数的60%,驻县(市、区)的省垂管执法执勤单位不超过原编制数的70%。具体保留编制数由省财政部门予以核定,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超过上述保留编制比例的车辆,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两年之内建设到位。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改革后,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范围内)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具体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92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8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驻各地的省管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

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等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予以保障。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优先确定保留。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公务用车处置。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除按规定可以报废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原则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方案要求福州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东南网12月1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我省公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按照中央车改精神,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根据“创新制度、保障公务,统筹协调、平稳衔接,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鼓励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鼓励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省、设区市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数量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是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保障。参照中央规定和做法,省直机关各单位原则上按每50人保留1辆的标准,保留1-5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改革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这部分保留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

●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省、市、县三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不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40%、60%和70%,各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

除此之外,中央规定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不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的30%、50%和60%。保留后的车辆纳入各地跨部门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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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确定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可以适当细化补贴层次,适度拉开档次,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为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六档,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2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580元/月、科员及以下500元/月。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注重合理安排、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总责,指导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参改单位负主要责任,组织实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一是鼓励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在编司勤人员提前离岗,基本待遇不变。二是在编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方式妥善安置。三是在编司勤人员,通过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四是在编司勤人员不能满足保留公务用车需要时,可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五是依法做好未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以及经济补偿等工作,退回劳务派遣及借用、返聘司勤人员。


●完善车改后公务出行保障

车改后公务出行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解决,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情况。今后,省直单位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范围内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超出保障区域,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公务用车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依据中央车改办有关要求,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已制定省直机关涉改的车辆处置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确保车辆处置公开透明、公平有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按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服务,政府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同时建立统一的北斗定位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过渡期暂定三年。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统一标准和同步推进,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厦门日报福州讯(特派记者 张珺)《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日前印发实施。《方案》明确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并列出了改革的大体时间表,即“争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根据《方案》,厦门市直公车保留不超过160辆,同样按照这个标准保留公车的城市还有福州和泉州,其余设区市市直不超过140辆,平潭综合实验区本级保留的公车不超过60辆。

那么,厦门市直机关这160辆的公车标准是如何分配的呢?记者了解到,这个标准将交由厦门自己来确定,即“具体到厦门市直各单位保留用车数量,由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而对于区和乡镇一级,《方案》也明确了保留公车的规模,具体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总的规则是:区农业人口在10万人以下 (含10万人) 的,每个区区直单位总计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每个区区直单位总计不超过40辆。

乡 (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 (含5万人)的,每个乡 (镇)保留不超过2辆;对乡 (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每个乡 (镇)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按不超过2辆保留。对个别乡 (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 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

【焦点】

保留的公车如何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统一标识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须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取消的车辆怎么办?

先上交封存入库,再公开拍卖

据悉,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大概分为:封存入库、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车辆交接和账目调整等步骤。

取消的车辆部分评估后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用于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车辆租赁公司,对黄标车和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交由有资质的汽车解体企业进行解体。拍卖车将交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际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

司机如何安置?

5年内退休的可提前离岗,基本待遇不变

《方案》要求各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优先确定保留。正式在册司勤人员可择优留用、内部转岗、提前离岗或开辟新岗。其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 (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对借用、退休返聘的司勤人员,参改单位应及时清退。对参改单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员,由参改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协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由参改单位向司勤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福州新闻网12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 赵铮艳)《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印发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分层级分步骤有序推进,争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福州的公车改革进展如何?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正草拟全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

福州正拟总体方案

据了解,公车改革政策最重要的核心是两条:一是实物保障变货币补贴,二是改革后比改革前必须节约开支。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福州市公车改革正按照省里部署,有序进行中,目前福州已完成全市车辆信息各类数据统计,以及公车改革前后节支率的测算。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规定,正草拟全市公车改革总体方案,近期将研究通过。

省里公车这样改革

《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明确省直机关(包括省纪委机关和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和省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方案鼓励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其他省直各单位(含部门管理机构)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留1辆,51人至100人保留2辆,101人至150人保留3辆,151人至200人保留4辆,200人以上保留5辆。对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的部门,经核定后可多保留1至2辆应急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省直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省本级执法执勤单位保留车辆比例,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驻设区市的省垂管执法执勤单位不超过原编制数的60%,驻县(市、区)的省垂管执法执勤单位不超过原编制数的70%。具体保留编制数由省财政部门予以核定,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超过上述保留编制比例的车辆,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两年之内建设到位。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改革后,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范围内)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具体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92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8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驻各地的省管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

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等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予以保障。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优先确定保留。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公务用车处置。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除按规定可以报废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原则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方案要求福州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东南网12月17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李拯)我省公车改革方案出炉。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于近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

《方案》明确,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向基层倾斜,确保省、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县(市、区)各级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省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

《方案》鼓励省直厅(局)级主要负责人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省、设区市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分层级、分步骤有序推进,争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各地的省管单位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全省公务用车制度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焦点1 取消的公车怎么处理?

先上交封存入库,再公开拍卖

根据《方案》,取消的公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上交入库。在接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准保留车辆的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移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集中处置。

二、集中处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取消车辆部分评估后,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用于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车辆租赁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服务。对黄标车和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解体。

三、公开拍卖。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际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

四、车辆交接和账目调整。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上门统一交接车辆。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焦点2 改革后司机如何安置?

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提前离岗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司勤人员是指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其中,省直机关参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从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择优留用、内部转岗、提前离岗、开辟新岗等办法,对未留用的应予妥善安置。对单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员,由单位依法与其协商解除、终止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对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依法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简单将其推向社会。

焦点3 公务出行将如何保障?

探索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

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务出行保障具体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保障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建立跨部门的执法用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利用车辆定位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以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焦点4 保留的公车如何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统一标识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

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须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方案》还要求严格改革纪律,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违反规定用公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


最新进展:

福州五区内公务出行 省直机关干部不再报销交通费

记者昨获悉,《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制度,每人每月的补贴标准具体为:厅级169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20元,正科级650元,副科级580元,科员及以下500元。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此外,省直机关应当对本单位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根据核定的保留车辆编制,按要求提出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信息。


关键词1 改革范围

涉及哪些机构

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涉及哪些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涉及哪些人

各级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关键词2 保留公车

省、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调研和接待车按不超现有35%保留。

省直各单位(含部门管理机构)

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保留1辆,51人至100人保留2辆,101人至150人保留3辆,151人至200人保留4辆,200人以上保留5辆。


设区市直单位

采取总量控制原则保留车辆。福州、厦门、泉州各保留不超过160辆,平潭保留不超过60辆,其他设区市按不超过140辆保留。

县(市、区)直各单位

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总计不超过40辆;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总计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0辆。

乡(镇)、街道

对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保留不超过2辆;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关键词3 交通补贴

我省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如下图。允许单位根据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统筹部分,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