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省1996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修订。条例在收费依据和审批权限、取消收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分类核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明确建立行政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