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和中央驻榕各收费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关于收费报告时间问题。为简化收费报告工作,减轻收费单位工作负担,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合并两个收费报告时间,即收费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和上一年度收费情况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收费统计口径问题。为避免收费数据重复统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在录入上一年度收费金额时,一是只要录入本级管理的收费单位或本单位直接向缴费者收费的收入数据,不要录入从其他收费单位提取或分成的收入数据;二是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不要录入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金额,由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录入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总额。
全省收费统计工作统一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福建省收费动态监管系统”运用问题。我局自行开发建设的“福建省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为稳妥起见,明年收费统计数据同时运用两个“系统”进行上报,即“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和“福建省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各录入一遍收费统计数据,待两个“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后,再统一运用“福建省收费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数据申报。
四、有关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其他事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