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我局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可以使政府制定价格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考虑因素和基本框架
起草《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贯彻中央28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精神,落实文件提出关于规范政府定价程序的各项要求;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相应增加部分条款和内容;三是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结构上,《实施细则》共十章39条。第一章共7条,规定了制定价格行为的适用范围、原则、依据和主要程序等方面内容。第二章至第六章共19条,主要对定价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履行立项、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和公告等必经环节,以及成本监审、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价格听证等非必经环节的方式方法;规定了定价承诺时限和例外条件,以及定价时限中止(终止)和恢复情形。第七章共2条,建立了定价后评估机制、卷宗档案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管理方式,规定了部分定价环节可以引入第三方开展,以及需遵守的保密要求。第九章共3条,建立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定了违法程序定价应当被追责的情形。第十章共4条,明确了定价期限的计算方式、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二、《实施细则》重点修改的几个方面
(一)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规定,如果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也可以参考相关价格。通过完善定价依据,能够有效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制。中央28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均提出“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修订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工作规则”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多次提出,要推进定价方式改革,从定具体价格转变为定定价机制上来。因此,在《实施细则》第六条就明确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从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转变为制定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三)将合法性审查列为政府制定价格必经程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规定,合法性审查是定价的必经程序。为此,《实施细则》的第七条对定价的必经程序作出调整,将立项、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定价决定和公告等程序列为定价必经程序。与《实施细则(试行)》相比,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从而使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执行定价程序中更加明确,避免产生遗漏。
(四)加大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定价监督力度。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公众参与和定价监督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一和三十二条分别就定价建议的具体内容、定价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参与和保密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便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操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对如何开展定价监督、追责作出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定价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