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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出台 定价更科学透明
2018-01-05 17:27:48 冯川叶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东南网1月5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为规范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日前省物价局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使政府制定价格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规定,如果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也可以参考相关价格。通过完善定价依据,能够有效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实施细则》还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制。在《实施细则》第六条就明确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从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转变为制定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实施细则》的第七条还对定价的必经程序作出调整,将立项、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定价决定和公告等程序列为定价必经程序。

在加大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定价监督力度方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公众参与和定价监督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实施细则》明确,建议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名称、建议价格、依据和理由等。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开展或参与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和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等工作。

《实施细则》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指导。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制定价格行为和卷宗制作情况开展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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