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出台了《福建省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定价成本构成
本办法规定养老服务定价成本包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
其中,人员支出指养老机构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养老机构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修缮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培训费、劳务费、伙食费、邮电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捐赠项目支出、税费及附加、房屋租赁费用、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养老机构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指养老机构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养老机构按规定方法提取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财务费用是养老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三)定价成本核定
本办法对养老服务定价成本构成项目的审核、分摊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固定资产原值的核算及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维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标准。
(四)不得计入养老服务成本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11种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养老服务定价成本,分别为:与提供正常养老服务无关的费用;提供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收费服务(特需服务、食堂经营等费用);“三无老人”、“离(退)休人员”、等有专项财政资金来源弥补的相关支出;按规定允许开展的收费医疗服务支出(包括药品采购支出);养老机构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按规定应享受的税费优惠(税收、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实际未享受优惠的支出部分;各类捐赠、赞助、罚款和违约金、灾害损失事故等支出;与托养老人有关,但有财政持续性投入和财政补贴的费用;实行医养结合的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床位费的支出项目;其他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