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及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墓服务收费。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但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包括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
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和护墓管理。
第三条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殡葬服务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殡葬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的殡葬服务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定价成本。
第四条 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五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经营者的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由主营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构成。
(一)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与服务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等。
1.职工薪酬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材料费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支出。
3.燃料动力费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各种燃料和电力支出。
4.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按规定方法提取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与殡葬服务业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5.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按规定方法提取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修理费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维持经营服务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水电费、排污费、绿化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定价成本监审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广告宣传费等。
(四)财务费用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六条 不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根据实际的服务支出科目确定。
(一)遗体接运主营业务成本由职工薪酬、运输车辆规费、燃油费、消毒防腐药剂、水电费、折旧、修理费以及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等构成。
(二)遗体存放、遗体寄存主营业务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以及冷藏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三)遗体火化主营业务成本由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水费、火化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及修理费等构成。
(四)骨灰存放主营业务成本由职工薪酬、存放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骨灰寄存逾期登报费等构成。
(五)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主营业务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房屋及设施设备折旧、日常维护费以及灵堂布置支出等构成。
(六)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主营业务成本由土地租用与环境建设配套成本等构成。土地租用与环境建设配套成本是指按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分摊的土地成本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依据法规用于征用土地、拆迁补偿以及墓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平整场地、道路设施等费用)。
(七)建墓工料主营业务成本由墓基墓碑材料、建墓人员职工薪酬等构成。
(八)安葬主营业务成本由骨灰安葬人员职工薪酬、材料费等构成。
(九)护墓管理主营业务成本由日常维护人员职工薪酬、水电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
第七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经营者的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发放的编制内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包括:
1.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3.津贴补贴指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
4.奖金指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外,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
5.社会保障缴费指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6.伙食补助费指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误餐补助等。
7.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指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长期临时工工资。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殡葬服务经营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
1.办公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购买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2.印刷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打印、复印费用支出,包括一体化机耗材、宣传条幅、付给商业性打印企业的打印费等。
3.咨询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电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支出。
6.邮电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
7.物业管理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支付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的物业管理费用。
8.差旅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支付的职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等。
9.维修(护)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修理和维护费用。
10.租赁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会议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召开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支付的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支出和参加继续教育等费用支出。
13.业务招待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接待用餐费、住宿费等。
14.专用材料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购买的用于殡葬服务材料的支出。
15.劳务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劳务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资、钟点工工资等。
16.工会经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开支的工会经费。
17.福利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开支的福利费。
1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19.专用燃料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购买的用于殡葬服务燃料的支出。
20.其他交通费指殡葬服务经营者除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21.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殡葬服务经营者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广告宣传费、其他劳务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殡葬服务经营者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
1.离退休费指按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其他补贴和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其他补贴。
2.抚恤金指按规定发放给去世人员遗属、伤残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3.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包括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4.医疗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体检费)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5.退职费指职工因特定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按规定给予补助。
6.住房公积金指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提租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8.购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未包括在上述项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按规定的方法提
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是指为开展殡葬服务业务购置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五)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按规定方法提取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六)财务费用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八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经营者提供不同服务的定价成本构成可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经营者执行。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价格监管、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殡葬服务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殡葬服务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国家无偿投资或者社会捐赠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评
估增值的价值所计提折旧;
(七)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八)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九)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条 职工薪酬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二)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分别按不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据实核定。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相关规定核定。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据实核定。
(四)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核算由殡葬服务经营者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为0。
第十二条 遗体消毒防腐所耗用的材料、药剂按正常情况和常用处理方式下的支出计算,墓基墓碑材料按中等规模、中等材质计算。耗用数量和平均购进价格,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有清产核资的,要严格按照财政或国资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进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残值率按3%-5%,折旧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化车间用房折旧年限30年,其他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50年;
(二)机械和运输设备折旧年限10年;
(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5—8年;
(四)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
第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合理摊销。墓穴(位)土地租用费按20年摊销,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不得摊销土地租用费。
第十七条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大修理费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
第十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确定。业务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十九条 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据实核定。
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贷款总额不得违反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定价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定价成本的归集:核算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延伸服务及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收费公墓服务成本需按照相关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定价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和分摊。
第二十三条 直接成本归集:能够独立核算的,与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延伸服务及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收费公墓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分别计入各自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服务人员薪酬、专用固定资产折旧、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维修费等。
第二十四条 共用成本归集:不能独立核算的,与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延伸服务及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收费公墓服务相关的共用成本应采取按照各自业务收入、直接服务人员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共用成本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共用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单项单例服务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单项总成本和单项总服务例数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某服务项目定价总成本=经归集的该服务项目直接成本+需由该服务项目分摊的共用成本某服务项目单位定价成本=该服务项目定价总成本÷该服务项目总服务例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