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出台了《福建省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行为,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城市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价格(不含价格联动机制等方式调整价格)的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二)公开主体
信息公开主体是天然气企业和定价机关。
(三)遵循原则
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企业和定价机关均应当及时公开相关成本信息。
(四)公开内容
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同时要按照《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城市管道天然气成本费用表》的要求,将企业财务状况、有效资产、年供气总量、年售气总量、职工人数、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等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定价机关应当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包括单位供气成本和单位配气成本。
(五)公开方式
企业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定价机关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六)公开时间和时限
企业和定价机关信息公开时间均在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前。企业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和定价机关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时限均不少于30日。
(七)对公众意见处理方式
信息公开期间,企业和定价机关均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公众信件应署名真实身份及其联系方式,以方便回复)。同时,企业应在会计成本信息公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会计成本信息公开及回复公众信件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送定价机关。
(八)监督和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定价机关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定价机关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定价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定价机关应当督促该定价机关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