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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308号
2017-12-15 08:20:03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17〕73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自2017年11月14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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