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以下简称2017版定价目录)。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2017版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列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范畴,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定价。
二、对2017版定价目录中已明确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取消定价管理权限,不得再次授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三、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接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2017版定价目录实施后,继续列入定价目录、但定价权限发生变化、其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需要继续执行的,可暂按其现有规定执行。有权管理部门应按2017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及时履行好制定价格的职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2017版定价目录,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全面清理本机关制定的定价批费文件。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清理结果要于2月1日前向社会发布。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10日前向省物价局报送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清理定价批费文件的目录。
六、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及时梳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名单,并于1月18日前报送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按照2017版定价目录的规定,集中公布可执行县(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价格,建立“一价一卷宗”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八、对取消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各地要加强价格监测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九、对贯彻实施2017版定价目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