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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8〕10号
2018-01-24 17:11:49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18〕1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自2017年12月9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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