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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政策解读
2018-02-02 08:47:5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林峰峰

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出台了《福建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于2018年1月23日起开始执行。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细化自由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实施细则》。同时,我局制作了配套的《基准表》,对不同类型价格违法行为适用各类情形时的裁量标准进行细化,作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具体执行标准。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性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公开性原则。向社会公开建立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基准制度的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0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我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一)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适用《实施细则》。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价格垄断案件参照《若干规定》执行。

(二)裁量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价格执法实际,《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了5种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别是: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3)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积极配合价格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主动向价格部门提供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重要证据的;(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4)积极配合价格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主动向价格部门提供价格部门未掌握的价格违法行为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5)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接受价格部门调查或者检查后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7)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8)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9)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4.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2)屡查屡犯的;(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5)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6)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7)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8)经价格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9)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10)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裁量幅度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不同裁量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幅度。同时,结合我省价格执法实际,对处罚幅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档细化,建立裁量基准(即《基准表》)。其中,从轻处罚按照具有3个或3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2个从轻处罚情形、1个从轻处罚情形,划分为三个处罚档次;从重处罚按照具有1个从重处罚情形、2个或2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划分为两个处罚档次。

(四)其他说明

1.裁量理由说明制度。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当事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以及适用《实施细则》的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价格部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2.裁量权的进一步细化。鼓励各级价格部门在《实施细则》和《基准表》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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