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18〕1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自2017年12月9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