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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2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闽价函〔2018〕78号
2018-03-14 16:08:0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建议》(第172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高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0号)精神,今年年初,我局将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工作列入了2018年价格工作要点,要求各地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完成辖区内除省属外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关于普惠性幼儿园成本核算和收费标准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目前我省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均由各地政府视财力情况由当地相关部门与幼儿园约定收费标准,因此,不需要价格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和制定收费标准。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陈玉英

联系电话:0591-87822116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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