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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8〕48号
2018-03-12 10:39:5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监管,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3月起开展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此次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省物价局将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底前完成)。召集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不含省物价局已检查过的各银行总部、一级分行(厦门除外))进行政策提醒,同时部署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政策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复核检查阶段(8月20日前完成)。各地根据商业银行自查自纠情况,并结合价格举报投诉线索,通过随机抽查或全面复核的方式开展复核检查,对经自查自纠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各地总结上报检查情况,各设区市收集汇总,于2018年8月31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省物价局价监分局。

三、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商业银行2017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具体包括: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公开、公示不规范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明令取消、暂停项目继续收费的;

(三)对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对象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四)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捆绑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登记、保险、评估等业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商业银行承担费用的,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我省商业银行价格行为,优化实体经济发展市场环境。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落实责任,精心筹划,严格组织,对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等规定认真开展复核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务求建立长效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等,公布涉及商业银行的价格政策和价格投诉举报方式,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认真总结。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剖析研究、总结推广,对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对象实施减免优惠政策的要统计减免内容和数额(表格样式见附件)。

联 系 人:康翀 林晓晶

联系方式:0591-87813323,87816454

传 真:0591-87848601

电子邮箱:58642507@qq.com

 

附件:减免优惠统计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6日

 

附件

减免优惠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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