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推进民办学前教育的建议》(2018208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自2016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重新修订出台后,我省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已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由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已没有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施控制政策。
二、关于民办幼儿园水电费优惠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已经明确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公办、民办学校,水、电、气执行居民类价格。
三、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租金及物业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参考值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房屋租金未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仅限于保障性住房物业,且由当地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租金及物业费制定参考价格。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系人:陈玉英
联系电话:0591-87822116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