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8〕69号
2018-04-09 16:29:0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放管服”的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景区门票价格)的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厦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具体工作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级(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 做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相关政策对接工作。按照《定价目录》规定,将原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福州鼓山风景名胜区等31个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福州市和相关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景区及承接单位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辖区内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情况,及时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相关政策的对接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职责,加强与当地旅游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当地旅游景区等级变动情况,在景区等级提升或下降的次月完成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因定价权限发生变化、其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需继续执行的,可暂按其现有规定执行。有权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权限,及时履行好制定价格职责,确保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不越位、不缺位。  

    三、 严格景区门票价格制定规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规定的程序,以及《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闽价服〔2016〕317号)规定的定价原则,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 按照规定做好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对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规定,我省景区门票实行价格听证的范围是新制定或提高的景区门票价格。  

    五、 切实保持景区门票价格基本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认真落实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相关规定,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保持其他相关景区门票价格稳定,今年内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六、 加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计划报备制度,从今年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计划。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动态监管,适时分析景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并降低虚高的门票价格。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317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下放部分省管景区及承接单位一览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新闻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 华林路84号 福建日报大厦 电 话: 0591-86605221 0591-86623905 传 真: 0591-86600330 E-mail: czicpa@czic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