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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服〔2018〕70号
2018-04-11 15:03:3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厦发改价检〔2018〕13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6〕28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规定的笔迹鉴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迹同一性认定应先判断检材上的笔迹是否通过直接书写形成的,且闽价服〔2016〕280号文对于“笔迹同一性认定”的释义是“在已经确定检材上的笔迹形成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比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因此,无论有无委托,笔迹同一性认定前都必须先进行笔迹形成方式鉴定。如果委托事项不包括笔迹形成方式鉴定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提醒委托方增加相应委托事项后,再收取笔迹形成方式鉴定费用。一般笔迹形成方式鉴定过程相对简单、工作量小,笔迹形成方式鉴定不能按每鉴定一“处”就是一“项”进行计费。除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外,一个司法鉴定委托案件只能收取一次笔迹形成方式鉴定费用。

二、根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有关术语定义,笔迹同一性认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笔迹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检材书写人。其计费单位“项”应当以检材数量作为单位基数,样本数量不计。也就是说,每对一个检材与一个或多个样本进行比对分析进而作出鉴别判断可以认定为是“一项”。“检材”在文书物证鉴定中是指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文件,就笔迹同一性认定而言,“检材”即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收取笔迹同一性认定费用,不能以每鉴定一“处”笔迹作为一“项”进行计费,而应当以每鉴定一个“检材”作为一“项”进行计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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