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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2118号提案的协办意见闽价函〔2018〕116号
2018-04-11 15:11:58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省教育厅:  

《关于尽快调整我省公办高校学费标准的建议(2018211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我省高校现行收费管理情况  

2007年5月,国务院以国发〔2007〕13号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这一期限到期后,我局就积极与教育、财政部门沟通,提出了高校学费标准的调整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后,于2012年调整了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别对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和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相关本科高校的学费标准进行分类归档调整,适当提高了我省公办高校的学费标准,解决了我省高校学费偏低和不平衡的问题,支持了高校的发展。此次学费标准调整后,我省公办本科教育已形成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厦门大学等14所高校为第一档次的学费标准和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福建江夏学院等9所高校为第二档次的学费标准。

二、我省本科高校现行学费标准情况  

根据马祥庆委员反映的我省公办高校学费标准明显低于与我省经济水平相当的外省收费标准的情况,我们了解了华东片区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北京、广东等省本科高校学费标准,以一般专业为例,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分别为:上海市5000-5500元/、江苏省5200-6380元、浙江省4800-5500元、山东省4300-6000元、江西省4200-5500元、安徽省3500-5500元、北京市4600-5500元、广东省5510-6850元,福建省4800-5460元,与上述省市高校相比,我省学费标准大致在同一水平上。

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在规范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面明确规定:各省(区、市)要对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高校学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生均培养成本25%核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要按照“平稳有序、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既要考虑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四、完善公办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措施  

我们赞同马祥庆委员提出的关于高校收费实行“优质优价”的建议,下一阶段我局将做好调查研究、成本监审等基础性工作,积极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一是从2018年秋季起,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实行类别定价管理,并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赋予高校收费更大自主权。二是在符合国家政策条件下,从2019年秋季起,合理调整高校和成人函授教育学费标准,并将现行高校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不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两档学费标准,进一步细分为具备博士研究生、具备硕士研究生和不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三档学费收费标准,优化高校资源配置,支持我省双一流大学建设。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骆培元  

联系电话:0591-878119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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