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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71号
2018-04-18 19:26:0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深化价格机制、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增量配电网”是指有权部门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能源〔2017〕471号)等规定实施的配电网。

    二、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配电价格未通过招标形成的,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水平为增量配电网接入的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的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在限价范围内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必要时调整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便于与福建省电网的输配电价进行衔接。  

    四、放开增量配电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销售电价。居民、农业用电按福建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执行增量配电网所在地福建省电网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分别向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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