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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8〕76号
2018-04-18 19:28:34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福建老年大学继续保留学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支现状和补偿成本原则,经研究,现就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三、全省各地举办的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有关规定,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五、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七、本复函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附件:福建老年大学课程分类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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