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建:
《关于警惕和防范房地产调控风险的建议》(20181277号)收悉。现结合价格部门职责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管理机制
(一)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对列入定价目录的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制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制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价格部门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积极查处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不规范和价格欺诈等问题,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多措并举,努力维护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
(一)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价格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省物价局多次组织全省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通过虚假标价、虚假信息、虚假优惠等手段误导、诱骗消费者的行为。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省累计检查在售楼盘566个,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582家,及时处理和纠正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经济制裁163.86万元。2017年8月29日,对15起典型案件在海峡都市报、人民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二)推进联合惩戒机制。价格部门加强与住建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立联合惩戒工作制度,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强化价格举报工作。鼓励消费者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投诉举报商品房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惩戒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部门协作联动。针对房地产开发商采取“阴阳合同”手段规避调控政策、哄抬房价等行为,价格部门积极配合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工作沟通,充分发挥价格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措施,持续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精神,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感谢省民建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陈振添
联系电话:0591-87843303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