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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13号建议的答复闽价函〔2018〕234号
2018-06-08 18:03:14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陆盛彪代表:

  《关于科学制订水电站下泄流量保障发电企业与生态保护双赢的建议》(第13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2017年12月,我局会同省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两年。《办法》考虑并体现了共同承担的原则,对水电站根据生态流量落实情况,通过上网电价调整和水电站业主自身承担共同解决水电站发电量减少问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着力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环境。

水电站生态电价机制等相关规定是我局与省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收集分析了我省部分流域的水电站相关数据资料,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包括在门户网站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后联合出台的,今年刚刚开始试行。从收集的数据来看,0.03元/千瓦时基本可以弥补水电站生态运行所造成的损失,您认为“电价提升幅度偏小,建议价格提升至0.05元/千瓦时为好”的问题,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再进行测试,并增加装机容量及不同水库容量的覆盖面,以取得更精确的测试结果。若情况如您所反映的,我们将酌情考虑并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黄剑男

联系电话:0591-87856784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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