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盟:
《关于推进我省有效安全低价短缺药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提案编号:20182234)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药品价格管理职责已划归省财政厅(省医保办)。依据2016年9月20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物价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闽委编办〔2016〕157号)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职责已划给省财政厅(省医保办),因此,目前我局仅承担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我局依照职责做好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下,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下发《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闽价检〔2015〕166号)和2016年6月8日下发《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6〕157号),部署全省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相互串通并操纵药品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全省共检查医疗机构218家、药品生产企业16家、药品流通企业20家、零售药店171家、药品采购单位1家与疾控中心10家。我局紧紧围绕“重点抓好专项检查、常态化监管不放松”的工作思路,强化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省药品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三、今后我局将加大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落到实处,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作明
联 系 人:张 钐
联系电话:0591-87803533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