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1-8,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9-16,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本次降价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