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省民政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函》(闽民人函〔2018〕62号)收悉。鉴于你厅下属单位福建省民政学校为了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于2017年9月搬迁至连江县新校区办学,根据学校学生公寓楼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福建省民政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民政学校连江县新校区2号楼学生公寓6人间住宿收费标准为900元/生·学年,3号楼学生公寓5人间住宿收费标准为900元/生·学年。另外,学生公寓安装空调按照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相关规定均加收70元/生.学年。
二、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四、本函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