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财函〔2018〕34号)收悉。鉴于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支情况和社会公众对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省道干线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执收单位为公路管理机构;县、乡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执收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和赔(补)偿收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
三、附件中未列的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由受损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补)偿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受损单位或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确定的赔(补)偿标准执行,评估费用由受损单位和当事人各承担50%。
四、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已包含受损公路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公路设施的购进价格、运输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公路部门除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五、发生损坏公路路产行为当事人选择自行恢复原状或者一时难以确定赔(补)偿费的,当事人应在涉路施工或修复路产之前预交赔(补)偿费,具体金额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正式结算时再多退少补。
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八、本函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表